朝野協商 鬆綁政府研究人員可兼職生技新藥
中央社【陳鈞凱 台北訊】》� 公務員投入生技新藥產業不再受限!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達成共識,放寬包括�[1m中研院在內的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兼職限制�[m,只要任職機構同意 下,得擔任生技新藥公司的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 立法院朝野協商由立法院長王金平領銜提案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同意多項 租稅獎勵優惠措施和法令鬆綁條文。 依照現行法令,具有廣義公務人員身份的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原不得兼職民間企業, 但經過協商,朝野立委在鼓勵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技術移轉下,同意鬆綁。 草案明定「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機構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 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 技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至於上述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由行 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之。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塗發(不分區)說,修法鬆綁的對象並不是所有的公務員,而是在考 量積極推動台灣生技新藥產業發展下,才給予擔任生技新藥研發主要技術提供者的政府研 究機構研究人員,一個不受公務員服務法限制的便利。 根據科技基本法規定,未來這些生技新藥公司若因技術、專利移轉獲利,產品利潤的百分 之二十必須回饋給科發基金,百分之四十回饋給其任職的政府研究機構,剩下的百分之四 十才屬於研究人員個人及研究團隊。 租稅獎勵優惠部分,包括生技新藥公司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支出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五限度 內,扺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自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另 給予生技新藥公司的記名股東,投資達三年以上者,得以取得股票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 ,五年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