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的退場機制?
► 遇到不適任教師,學生能怎麼做?
儘管教師的工作權應該受到保障,但為了保護學生的受教權,不適任教師仍然必須有完善的退場機制,否則老師可能從知識的傳授者,成為學生一生的惡夢。
根據《教師法》規定,除非體罰事實罪證確鑿,老師霸凌班上同學、對學生口出惡言、工作態度消極,都算是《教師法》所定的「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然而,過去在校園中,一旦要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校內的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經常面臨老師要處理坐在自己隔壁的同事「是否不適任」的情況,行政人員也經常希望能夠息事寧人,人情壓力讓學校根本無法好好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
師師相護與怕事的心態,導致2016年,儘管教師總數有24.8萬人,卻只有13位教師因教學不力遭到解聘,2017年也只有12位;2012年到2016年之間,因教學不力而被解聘的總人數竟只有93人,約只佔總教師數的0.037%。
2017年8月,教育部國教署開始推動在地方政府成立「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希望打破過去讓老師之間決定彼此去留的難題,降低人情壓力的影響。直到2019年5月,專審會已經處理了23案不適任教師案件。
然而,直到今日,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仍有許多值得改善之處。
學生遇到教師不合理的待遇時,因為體制的侷限,往往只能覺得自己是「運氣不好」,受到傷害的時候也不知道該向誰發聲。人本教育基金會就曾倡議,家長與學生也應該擁有專審會發動的權利,讓身為當事人的學生能夠有正式的申訴管道。專審會也不該只是處罰特定不適任教師,更應該發揮效用,讓校園文化整體有調整的方向,才有更積極的存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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